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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通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781094

法定代表人:陈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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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安徽通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007773781094
工商注册号 340800000038432
法定代表人 陈旭明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
企业机构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5-07-15
经营期限 2005-07-15~长期
登记机关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15号
经营业务范围 超薄工业技术玻璃、太阳能电池盖板、显示器基板、仪器仪表、过热蒸汽制造、销售;LOW-E玻璃镀膜加工及销售,自营或代理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公司经营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综合信息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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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3个

工商变更记录

0次

工商变更记录

主要管理人员

陈旭明

董事长

陈梅英

董事兼总经理

刘绍成

董事

杨孝义

董事

蔡应根

董事

何明立

监事

朱建平

监事

钱兴华

监事

企业股东信息

陈旭明

出资日期:2015-03-17

出资比例:66.21%

认缴出资币种:人民币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1485.714400

何明立

出资日期:2015-03-17

出资比例:14.64%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328.571400

安庆市大观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2016-12-02

出资比例:10.87%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243.902500

钱兴华

出资日期:2015-03-17

出资比例:8.28%

认缴出资币种:

认缴出资额(万元):185.714200

失信被执行人

案号:

(2023)皖0122执1469号

被执行人姓名:

安徽通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3-02-0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安徽通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合肥汇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揽费168000元。被告安徽通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安徽通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支付,被告安徽通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就未付款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违约责任;三、原告合肥汇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286元,减半收取2143元,由被告安徽通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号:

(2022)渝0101执4331号

被执行人姓名:

安徽通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6-1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2)渝0101民初1741号被告安庆市晟成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47888.90元,并以1547888.90元为基数,承担按年利率5.775%计付从2021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的违约责任;二、被告安徽通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被告安庆市晟成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3元,减半收取计9501.5元由,被告安庆市晟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

(2022)皖0811执960号

被执行人姓名:

安徽通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时间:

2022-05-06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安庆市众旺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3190038.66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2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庆市众旺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众旺镜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庆市盛新玻璃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市晟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众旺镜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通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众旺镜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中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五、被告陈旭明、程菊华、丁成菊、蔡应根、陈超、曹婷婷、陈梅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给付义务中3190038.66元代偿款及本判决的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20元,由被告安庆市众旺镜业有限公司、安庆市盛新玻璃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市晟成商贸有限公司、陈旭明、程菊华、丁成菊、蔡应根、陈超、曹婷婷、陈梅英共同负担(被告安徽通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16160元受理费和2500元保全费承担共同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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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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